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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令:修正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」第二十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三十條。

 

經濟部令:修正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」第二十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三十條。

2022-11-15 多邊組第二科

經濟部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
發文字號:經貿字第11103817840號

修正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」第二十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三十條。
附修正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」第二十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三十條

部長 王美花


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二十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三十條修正條文
 
第二十條  申請應訴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之補助者所代表之應訴廠
商,其出口涉案產品至提控國之數量,應占我國出口該產品至
提控國總數量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。但經所屬公會提供相
關資料,並經評估廠商之應訴對整體涉案產業確有實質助益者,
不在此限。
前項比例之計算,應以應訴廠商於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展
開前三個完整會計年度之任一年度為準。
 
第二十四條  應訴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補助金額,依符合補助項目之百
分之四十核給。申請補助者所代表之應訴廠商為一家時,補助
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;所代表之應訴廠商超過一家時,
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百萬元。
 
第三十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,
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 
相關網頁:
https://www.trade.gov.tw/Pages/Detail.aspx?nodeID=39&pid=752829&dl_DateRange=all&txt_SD=&txt_ED=&txt_Keyword=&pageindex=1&history=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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